招商引资 若干规定
2006-07-02 18:34  文章来源:镇远招商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中共镇远县委 镇远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快招商

引资步伐的若干规定



为实施好西部大开发,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以下简规定):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一条 我县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引进利用外资和扩大对外贸易为重点,积极实施“大开放,大招商,大发展”和“外向拉动”占略,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拓宽引资领域,创新招商方式,积极开拓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广泛加强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努力开创招商引资 与对外经贸工作新局面,全面提升我县对外开放的层次和水平,高举邓小平理认伟大旗帜,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发挥我县区位、资源两大优势,坚持内外资引进并举,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工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交通、能源、旅游及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整治优化投资环境,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加快招商引资步伐,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条 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营造一年氛围好、服务优、成本低、设施全、秩序良、奖惩明、效率高的投资环境,进一步拓宽吸收外来投资领域,优化投资结构,积极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层次人才,大力鼓励外来资本参与我县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参与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进一步提高外资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力。

第三条 招商引资的原则:谁投资,谁受益,互利互惠,共同发展。

第四条 招商引资工作的承诺:办事公开,服务优质,政策优惠,保护投资的合法权益。

二、范畴和主体

凡从我县行政区域以外引进的资金、技术、设备、人才、品牌、管理方式我经验,用于我县一、二、三产业,新建和以租赁、承包、兼收、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改建企业,或为企业引进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流动资金等都属招商引资范畴。

第五条 我县区域内的所有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都负有招商引资的职责和义务,鼓励干部职工直接参与我县招商引资办企业,鼓励县内外各界人士为我县招商引资牵线搭桥。

三、投资导向

第六条 除了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外,其他投资领域全部开放。

第七条 鼓励开发种植业、养殖业和科教文卫事业,以及商业、服务业、文化娱乐、记地产、信息中介等第三产业。

第八条 重点鼓励开发旅游、高新技术、交通、能源、城镇基础设施、环保和出口创汇型产业,嫁接改造现有企业,创办各类生产加工企业。

四、优化投资环境

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内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乱拉赞助,严禁为内外商投资企业指派施工单位和强买、强卖设备材料、强行安排就来人员,严禁吃、拿、卡、要或以其他方式侵犯内外商投资企业利益。

第十条 外来投资企业和因业务经营关系以及为我县经济发展服务的外地车辆(除肇事、涉案、证照不全的车辆),公安交警、交通等管理部门不罚款、不扣证、不扣车。

第十一条 尊重外来投资客商的生活方式和习惯,保障其人身自由。

第十二条 要大胆探索建设基础设施的投资方式,扩大筹资渠道,加强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建设;抓好镇远县县城排水、当水处理、河流清洁等市政工程建设,提高城市公用设施水平,提高我县对外开放的承载力。

第十三条 改善旅游基础设施,加强旅游资源的综合开发,扩展旅游景点,形成集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观光和度假为一体的综合景区,发挥旅游业在对外开和中的桥梁和媒体作用。

第十四条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要为企业发燕尾服保 驾护航。在执法活动中,不得随意以企业法人代表进行罚款和扣押,不得随意冻结、划拨企业帐户存款和扣押、保全企业效能工具及其他财产。确需采取措施的,报经县委、县政府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对具有一定规模、效益好、信誉高的内外商投资企业,由县纪检监察、招商部门挂牌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进厂检查,确需执法检查须经县监察局、县招商引资局同意后,方可进入企业检查。

第十六条 设立县招商引资投诉中心,受理投资者在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投诉,及时、公正、合理地调处有关矛盾和纠纷,维护投资商的正当权益。投诉15日内,对投资者作书面或口头答复。经济行业主管部门、执法部门必须主动配合投诉中心工作,对投诉者反映的问题提供书面意见和依据,被投诉者有错误的,投诉中心有权令其纠正,并报请有关部门按本《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公安部门对投资商实行重点安全保护责任制,依法打击危害投资商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案犯。凡涉及投资商及家属和职工的各类治安、刑事案件,必须在报案时及时进场立案查外,治安案件2日内答复。

第十八条 与内外商投资相关的工作部门和窗口服务行业要根据本《规定》推行公开办事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公开办事内容、程序、标准和时限,接受社会监督,并注重语言、态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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