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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坪镇2006年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006-06-27 10:17  文章来源:镇远都坪镇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镇远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我镇范围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制度,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第二章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成立镇应急指挥部,负责全镇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出现超出镇政府处置能力,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挥处置。镇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挥长:镇人民政府镇长

副指挥长:镇分管国土副镇长

镇国土所所长

镇社会事务办主任

成员:镇人武部、镇辅导站、镇派出所、镇财政所、镇国土资源所、镇供电所、镇电信所、镇农业服务中心、镇水利站、镇林业站、镇卫生院、镇文化服务中心、镇司法所、各中小学等有关单位及各村及的负责同志。

镇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中型、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单位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镇国土资源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国土的副镇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镇国土资源所所长担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汇集、分析、整理并上报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应急处置与救灾对策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上级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镇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起草简报等信息,负责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加快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形成覆盖全镇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镇的地质灾害信息随时与各村保持联系,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和个人,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每季度初以书面形式向县国土资源局报告监测情况、变化情况和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加快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害点的分布、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镇国土资源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及时将发现的险情或灾情向镇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3.2.3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明白卡”的发放

为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灾抗灾意识,加强群测群防网络建设,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村委会、村民组以及受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明白卡”发放到受威胁的村民手中。

3.2.4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预警后,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 速报程序与时限要求

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接到当地出现中型、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速报镇人民政府。其中,中型地质灾害应在8小时内上报,小型地质灾害应在12小时内上报。

3.3.2 速报的内容

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威胁对象和范围、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对于已经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章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第五章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实行分级响应,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5.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要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有关情况要向上级报告,请求支援。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戒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群众转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要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迅速组织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有关情况向上级报告,请求支援。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镇人民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戒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群众转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要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迅速组织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有关情况向上级报告,请求支援。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戒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群众转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于1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戒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群众转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5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应急响应结束。

第六章 部门职责

6.1 紧急抢险救灾

派出所负责协助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水利站、供电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教育辅导站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6.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镇国土资源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监测等相关资料,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和应急治理方案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或灾情进一步发展。

镇水利站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镇卫生院负责开展医疗救护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6.4 治安、交通和通讯

镇派出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镇电信所、镇供电所负责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电力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和电力畅通。

6.5 基本生活保障

镇社会事务办负责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调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根据需要,组织发动、接收社会各界募捐,按规定发放捐赠款物。

6.6 信息报送和处理

镇国土资源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及引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对策、措施,并报告镇应急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信息。

6.7 应急资金使用管理

镇财政所负责镇级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七章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和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民兵,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援演练,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当发生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镇财政所根据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需要及时安排必要的应急防治与救灾资金。

7.2 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3 监督检查

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工作经验和教训。

第八章 责任与奖励

8.1 奖励

对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8.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9.1 名词术语的定义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它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9.2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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