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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远县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2006-06-21 19:38  文章来源:镇远县乡企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镇远县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镇远县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工业区)的创建和发展,规范工业区的管理,为来工业区
投资的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省、州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区由镇远县舞阳镇两路口工业小区和青溪羊坪黔东工业园区组成,总规划用地面积约
10 km2。其中:舞阳镇两路口工业小区东至蕉溪,西抵县城东关上加油站的公路两侧,规划面积约4km2;
青溪羊坪黔东工业园区东抵羊坪一碗水,西抵青溪三角石,南抵龙井河,北抵舞阳河,并根据区位分为
商贸区、生活区、重工业区、能源区、科技生态区,规划面积约6km2。
第三条 工业区的发展以重工业为主,以招商引资为突破口,以组建股份制或私营企业为基础,以高
新技术、出口创汇为出发点,使之成为我县乃至全州的电冶工业发展的重要基地,成为引进外来投资的
聚合点和新的财税增长点,成为我县在政策方面实行超前性、突破性试验的主战场。力争3—5年初步建
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工贸结合、协调发展的新兴工业区。

第二章 管委会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镇远县人民政府设立工业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县人民政府对工业区实行统
一领导、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
第五条 管委会职责
1、负责实施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
2、贯彻执行县委、县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工业园区建设的政策和法规;
3、负责工业区内供水、供电、道路、通信、广播电视、污水处理、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管
理和协调;
4、负责协助优化工业区投资软环境,开展招商引资;
5、接受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委托,代行有关审核、审批职能,代发有关证照、证书;
6、县人民政府赋予的其它职能。
第六条 管委会设综合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县有关部门抽调。
第七条 管委会办公费、工资、补贴、福利由县财政拨发。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八条 开发建设中确有必要修改规划的,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工业区内水、电、路及通信等基础设施主干线建设在2001年底前完成。同时加快工业区内
金融、学校、医院等服务设施的建设。
第十条 工业区内办公设施、交通、供排水工程建设等前期费用由管委会报计划,财政列支。条件成
熟设立工业区财政金库,用于工业区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一条 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与管委会办公室拟定委托代理行使有关职权的具体方案,
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各自职责,围绕工业区建设与管委会办公室配合,积极搞好指导和
服务,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十三条 县公安局在园区内设立治安执行室,条件成熟成立公安分局。工业区的计划生育由所在
乡(镇)政府负责。
第十四条 工业区内企业提供的财税收入,按照县政府关于乡(镇)财政体制改革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工业区实行封闭运行,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主动与管委会办公室联系,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如进入工业区检查工作的,必须经县政府办公室同意并开据介绍信,否则管委会办公室和企业概不接洽。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直接干涉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章 招商引资

第十六条 对进入工业区投资办企业的,由管委会按照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统一办理
有关手续和证照。实行招商引资“一条龙服务,一站式管理,一个窗口对外”。管委会办公室从收到企
业提供所需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完全部手续并送交投资者,需州级以上审批的项目,尽快转
报。
第十七条 鼓励各部门、单位干部职工(除公、检、法、司、教育、监察)保留干部身份,到工业
区领办、创办企业,县人民政府将此项工作列入每年对部门的考核。
第十八条 鼓励县城城西的高能耗企业逐步向工业区搬迁,原有土地可采取置换方式处理。鼓励县
外集团公司、个体私营企业主和县境内社会闲散资金到工业区开发新的项目。

第五章 企业管理

第十九条 工业区内的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守法经营,自觉接受管委会和有关部
门实施的依法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经批准同意进入工业区的项目,投资者须及时投入资本、动工兴建。如不能按期投入资
本动工兴建的,应申请延期;无故拖延的,土地使用权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保护规定,污染物的排放和处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
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 工业园区内非公有制企业的建安工程,由管委会负责组织招投标或议标。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工业区内的企业,除按国务院(2000)3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
策措施的通知》和县党发(2000)2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快招商引资步伐的若干规定》
的规定外,还享受以下优惠。
1、企业建设过程中,除施工方缴纳建安营业税外,城镇建设配套费等免缴;工程质量监督须根据
投资企业方的自愿,如需质量监督,质检费按标准优惠50%;
2、除工本费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费、如排污费、水资源费等3年内免缴;企业注册
登记费按标准优惠50%。
3、保证工业区企业生产用电质量并实行最低电价优惠;
第二十四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经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批准,可缩短折旧年限,加快折旧回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随着西部大开发的实施和工业园区的开发建设,今后将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并制定
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镇远县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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