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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远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2006-06-14 09:16  文章来源:镇远县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鼓励和吸引各类公司、企业、个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到镇远投资开发。根据国家及省州有关政策、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范畴和主体

第一条 凡引进资金(物资) 用于我县:

(一)独资、合资办企业;

(二)与县内企事业单位或私营企业合资、合作的生产经营型经济实体;

(三)从事能源、交通、旅游、专业市场等基础设施或公益性事业建设;

(四)从事农业开发(含农、林、牧、副、渔业)。

第二条 凡在本县使用非行政事业正常拨付渠道的资金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二、税费政策

第三条 投资30万元以上从事种植、养殖、农业科技、农产品深加工、传统手工业、民族特色产品,年纳税总额在2万元以上的开发项目,从有收入年度起,3年内的增值税由县财政按企业实际上缴的20%奖励给企业。企业所得税依率计征,5年内县属所得由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第6年至第10年县属所得部分由财政奖励50%给企业。

第四条 投资10万元以上开发旅游商品、旅游设施、三星级以上酒店、创办旅行社和投资新组建旅游运输车队,3年内增值税和营业税依率计征后,由县财政按纳税总额的15%奖励给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从经营之日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第4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第6年至第10年县属所得部分由财政奖励50%给企业。

第五条 投资200万元以上从事水电、交通、供排水、燃气等基础产业的企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的增值税由县财政按企业实际上缴的15%奖励给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第4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

第六条 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 2年内的增值税由县财政按企业实际上缴的10%奖励给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第4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鼓励规模企业扩大再生产,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以以往年度最高额度为基数,当年增量部分奖励企业20%(新建企业从投产之日起第3年开始享受)。

第七条 投资100万元以上收购、租赁、兼并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由财政核定税收基数后享受第六条的增量部分奖励政策。

第八条 符合第三、四、五、六条的投资企业,在建设期建安营业税依率计征后由县财政奖励80%。扩大企业生产规模、环境改造,仍享受此政策。

第九条 鼓励企业积极投入环保治理工程,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3年内增值税按实际上缴的5%作为环保基金补助给企业用于环保改造。

三、土地政策

第十条 投资企业用地,可依法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者,按规划设计投资建成使用后,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使用期界满后,用地者可申请续期。

第十一条 投资者新建生产性项目和高新技术、重点规模企业项目用地,可通过地价评估和参照基准地价标准一事一议,由县政府研究可享受优惠土地价格。

第十二条 投资100万元以上,新建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第十三条 开发荒山、荒地、荒坡、荒滩用于发展农、林、牧、渔、种养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治理的投资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四、其他政策

第十四条 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拉动面宽、社会效益好的国家鼓励开发的产业项目,可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五条 引进商贸流通企业税收实际入库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参照本《办法》一事一议。

第十六条 投资新建项目(房地产除外),办理各种证(照)只收取成本费。

第十七条 达到本《办法》条件的新办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3年内县级管理部份免收。

第十八条 投资商全额投资修建的各种项目工程,可自行选择施工队伍。

第十九条 投资商取得营业证照后,凭证照,可办理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常住居民户籍,其职称评定、购房、用水、用电、就医、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 积极创造条件,支持配合投资企业搞好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原则上只收取成本费。

第二十一条 对入驻企业采取承诺制服务,对达到一定规模、诚信度高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及绿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省、州今后出台更优惠的投资政策,按国家、省、州政策执行。

五、奖励政策

第二十三条 凡引进资金、技术、设备等到我县投资开发、新办企业,并在我县登记、注册、纳税,对引资人按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1、引进无偿资金(不含政策性切块资金和从工作系统内职务引进、上级拨款和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有偿投资)和物资者,奖励引进资金和物资折款的 5%;引进县外有偿无息或低息资金,使用期达3年以上的,奖励引进资金利率差总额的50%(不含财政贴息贷款);引进资金和物资必须在资金到位后,由用资单位给予引资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奖励;

2、凡引进100万元以上的新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除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按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予以奖励,生产性项目按2%,公益设施及农产品深加工、传统手工业、民族特色产品、三星级以上酒店、种植、养殖、农业科技等按3%,由县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引进单位或个人奖励。

第二十四条 引资人在引进县外投资者办理项目申报、注册登记的同时,持投资者确认的书面证明到县招商引资局进行登记。无论引资者是集体或个人,每引荐成功一个项目或一笔资金,按一个份额给予奖励,第一个获得投资者认定并经县招商引资委员会确认的引资人为本《办法》奖励的引资人。

第二十五条 引资人所需费用自筹。

第二十六条 建立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制度,对招商引资工作成效显著的乡镇、单位及个人,由县招商引资局提名,县委、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部门和职务引资根据贡献,由县委、县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县制定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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